58. (删除).
- 58A. 第十二章不适用
此章不适用于此章还未施行之前, 列在工业法庭认同的团体合约之服务条件, 或任何尚有效之工业法庭指令.
59. 休息日.
- (1) 雇主必须每星期给以雇员一整天的休息日而休息日可由雇主时不时将之决定. 若雇主给以每星期两天休息日者, 就此此章而言, 第二天才是休息日.
- 但此章不适用于雇员在第37条下度产假, 或在第60F条下度病假, 或在1952年工人赔偿法令, 1969年雇员社会保险法令斩时无能工作时期.
- (1A) 尽管第(1)款和第2(1)款之”日”另有定义, 就轮班工作而言, 一段连续的30小时之时间才算是一天休息日.
- (1B) 尽管第(1)款另有规定, 总监在经过雇主书面申请后, 可以準许雇主在一个月中批準任何日子作为休息日. 就此节而言, 该日即视为雇员之休息日. 不过, 总监有权定下任何他认为适当的条件.
- 但此章不适用于雇员在第37条下度产假, 或在第60F条下度病假, 或在1952年工人赔偿法令, 1969年雇员社会保险法令斩时无能工作时期.
- (2) 雇主必须在每月开始时, 将雇员休息日订在工牌作为通知雇员. 如果所有雇员的休息日都订在同一天, 可以贴通告通知雇员他所定的休息日.
- (3) 每份工牌, 通告必须保存六年, 作为调查之用.
- (4) 任何雇主违反此条例者属犯规.
60. 休息日工作.
- (1) 除了第60A(2)条另有规定外, 雇员不可被强迫在休息日工作, 除非该工作必须用两或更多斑次来进行.
- 但是, 对任何工作是不是需要不断地进行或需要两个或更多个轮班班次来操作的争议, 总监有权为此作出决定.
- (2) (删除).
- (3)
- (a) 如雇员之工资是以日,小时或以是类方法计算, 而在休息日工作他可领取工资如下:
- (i) 不超过正常工作时间一半者, 一天以平常工资率计算之工资; 或
- (ii) 超过正常工作时间一半者, 两天以平常工资率计算之工资
- (b) 如雇员工资是以月计算, 而在休息日工作他可领取工资如下
- (i) 不超过正常工作时间一半者, 半天以平常工资率计算之工资; 或
- (ii) 超过正常工作时间一半者, 一天以平常工资率计算之工资; 或
- (c ) 凡是(a)或(b)段所提到的雇员在休息日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他必须领取不少于他的小时工资率两倍的工资.
- (d) 凡是算件雇员在休息日工作, 他必须领取平常件工工资率两倍之工资.
60A. 工作时间.
- (1) 除了以下条文另有规定外, 雇员不可以在其服务契约下工作:
- (a) 超过连续五小时而无三十分钟闲暇时间.
- (b) 每天多过八小时;
- (c ) 超过一天十小时延长时期(spread-over period);
- d) 每星期超过四十八小时;
- 不过:
- (i) 对第(1)(a)款而言, 少过三十分钟的闲暇, 将不会打断连续五小时的连续性.
- (ii) 若雇员的工作是必须不停地进行, 和需要他不断地看顾, 雇主可叫他连续工作八小时. 不过, 在此时间中, 必须给以不少过四十五分钟时间, 让他有机会进食; 和
- (iii) 若雇主和雇员在服务契约有所同意, 如果一个星期里面有一天, 或多过一天的工作时间少过八小时, 其他日子可以超过八小时的限度. 不过雇员不得一天工作超过九小时, 或一星期工作超过四十八小时.
- (1A) 在雇主由书面申请之下, 若总监认为雇主之事业有特別情况使他必须给以準许, 他可以準许雇主与雇员, 或其他各种雇员簽约工作超过(1)(a),(b),(c)和(d)时间限度.
- 不过, 总监可以在任何时间取消该批準.
- (1B) 任何人不满意总监之决定, 可以在收到通知后三十天内以书面方式向部长上诉.
- (1C) 部长可以对(1B)条之上诉作他认为公平之决定, 而他的决定或指令是最终者.
(2) 在下列情况下, 雇主可以需要雇员工作超过在第(1)款所注明之工作时数限度或在休息日工作::
- (a) 工作地点发生意外或受意外威胁;
- (b) 对群众生活重要的工作;
- (c ) 对马来西亚防卫治安重要工作;
- (d) 对机器工厂紧急工作;
- (e) 不可预料工作中断;
- (f) 何工业事业对马来西亚经济重要的工作. 或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例为重要服务的工作;
不过, 总监有权审查和决定(a)到(b)的情况是不是适当的.
- (3)
- (a) 凡在正常工作时间后所做的超时工作, 雇员必须得到小时工资率的一倍半工资, 不管其工资率计算方法如何.
- (b) 在此节而言, “超时”是超过每天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小时数.
- 不过, 如果工作在十小时延长时期(spread-over period) 以外, 所有从延长时期终结时开始, 到工作终结时止的小时数, 将视为超时.
- (c ) 对于此条, 第60条第60D(3)(a)条而言, “正常工作时间”意指雇主雇员同意的每天正常工作时间, 而这些不可超过第(1)款所注明的时间限度.
- (4)
- (a) 雇主不能需要,或準许雇员工作超过部长此法令条例所时不时定下之限度. 而且在该条例下, 部长可以拟定不同限度用于各样的工人, 也可以指明某阶层,或某种的工人不受此限度之约束.
- 不过, 在休息日, 公共假期或任何有薪假期工作, 不算是超时工作.
- 还有. 经过雇主, 雇员或一群雇员以书面方式申请后, 总监可以準许他们在某工业, 事业工作超过所注明的时间限度. 不过总监可以附加他认为适当的条件.
- (aa) 任何人士对总监在(a)段下所作的决定不满者, 可以在接到通知候三十天内上诉部长.
- (ab) 部长在决定(aa)段的上诉时, 他可以作出他认为公平的决定或指令, 而他的决定是最终者.
- (b) 对于此款超时限制而言, “超时”的意义是和在第(3)(b)款之意义相同.
- (5) (删除).
- (6) 部长能够定下条例作为计算件工的超时工资.
- (7) 除了在(2)(a),(b),(c),(d)和(e)款另有规定外, 雇主不能要求雇员工作超过一天十二小时.
- (8) 此节不适用在那些长时间不活动或等待之工作.
- (9) 就 此章而言, “工作时间”意指一段由雇主支配, 而雇员没有自己时间和行动自由的时间.
本章所定下的条例, 不会阻止雇员与雇员同意工资以包工方法计算. 这就是说, 计算是以某项工作(amount of work)来计算, 而不是以日或件计算.
60C. 轮班工作
- (1) 尽管60A(1)(b),(c)和(d)条另有规定, 而除在第(1)(a)款另有规定外, 雇主可以要求一位轮班雇员工作超过一天八小时或一星期四十八小时. 不过, 以平均三个星期(或总监批準超过三星期时间)来算, 不可超过每星期四十八个小时
- (1A) 如果总监满意雇主的事业有此必要, 他可以批準第(1)款的事项. 不过, 他可以附加他所认为适合的条件.
- (1B) 总监可以在任何时间取消他在第(1A)款所发出的批準, 若他认为有必要这么做.
- (2) 除了在第60A(2)(a),(b),(c),(d)和(e)条所述的情况之外, 雇主不可要求雇员做轮班工作一天超过十二小时.
- (3) (删除).
60D. 假期.
(1) 每一雇员每年有权得到以平常工资率计算的有薪假期如下:
- (a) 十一天宪报公布公共假期, 其中四天将是:
- (i) 国庆日
- (ii) 元首诞辰.
- (iii) 州统制者诞辰,管辖区日.
- (iv) 劳动节.
- (v) 马来西亚纪念日。
- (b) 1951年假期法令第八条宣布之假期.
如果在(a)和(b)所指的假期落在休息日, 那么休息日隔天的工作日为补假.
- (1A) 在一年还未开始时, 雇主必须在一个显目的地方, 示通告写明雇员应得的其他六天公共假期.
- 不过, 雇主雇员可以同意用其他日子来代替在(1)(a)所提到的六天公共假期;
- 还有, 雇主可以用其他日子来代替在第(1)(b)款所提到公共假期.
- (1B) 当任何公共假期或补假期落在雇员的病假或年假, 或在工人赔偿法令, 或社会保险法令雇员受伤不能工作期间, 雇主必须另补一天以代替之.
(2) 如果雇员在公共假期或补假前一天或后一天缺勤, 他就无权享有此公共假期, 除非他有充足理由.
- (2A) 凡月薪雇员该月工资没有减少(除了第(2)款之外), 此雇员就算收到了假期工资.
(3) (a) 尽管(1),(1A)和(1B)另有规定, 雇员受雇主要求而在公共假期工作, 雇员有权享有假期工资, 也可以得到:
- (i) 两天以平常工资计算的工资, 若雇员工资是以月计算,每星期计算,以日计算, 以小时计算或其他同样工资计算.
- (ii) 如果雇员工作以件计算, 每件两倍平常每件工资率, 就算他当天工作时间是少过正常工作时间.
- (aa) 雇员在公共假期做超时工作, 雇主必须付给不少过他的每小时工资率的三倍.
- (aaa) 件工雇员在公共假期做超时工作, 雇主必须付给不少过他的每件工资率的三倍.
- (b) 雇员在假期工作有权享有旅行津贴, 如果他和雇主有此合同. 但是他无权享有加倍的房屋津贴或膳食津贴.
(4) 如果假期落在半天工作日子, 平常工资率是照整天的来算.
60E. 年假.
- (1) 雇员有权享有以下有薪年假:
- (a) 工作少过两年者, 每十二个月不断的服务可领取八天;
- (b)工作两年但少过五年者, 每十二个月不断的服务可领取十二天;
- (c ) 工作超过五年者, 每十二个月不断的服务可领取十六天;
- 如果雇员在契约终止时工作不到十二月, 他的有薪假期享有权跟有做工月数成正比;
- 如果所计算出来的年假不到一天, 少过半天将不被理会, 而超过半天者就当作一天.
- 还有, 若雇员在十二个月中没有好的理由而缺勤超过十巴仙工作日的总日数, 他将无权享有年假.
- (1A) 就第(1)款而言, 有薪年期是不包括休息日和有薪假期.
- (1B) 如果雇员在有薪年假期或产假中生病, 该天的有薪年假是当不曾拿过.
- (2) 在不迟过十二个月的不断服务后, 雇主必须在不迟过十二个月内给和雇员必须拿的年假. 若雇员在此期间没有拿年假将失该年假享有权;
- 不过, 在雇主要求下而雇员也同意不请年假, 雇员有权得到补年假的款项.
- (2A) 尽管第(2)款另有规定, 在雇员服务契约终止时, 雇员有权在契约还未终止时拿所有还未拿的年假, 和该年几个月来所赚到的年假.
- 不过, 在雇主要求下而雇员也同意不请年假, 雇员有权得到补年假的款项.
- (3) 雇主必须以平常工资率来付年假工资. 不过, 月薪雇员请年假而他该月工资没有因此减少, 他就算收到了年假工资.
- (3A) 如果在还未拿年假之前契约就终止时, 雇主必须付给雇员还未拿的年假的工资.
- 不过, 此款将不适用在第14(1)(a)条下被开除之雇员.
- (3B) 当雇员在一段十二个月的时间拿无薪假期, 而此无薪假期一共超过三十天, 这段无薪假期将不用来计算他的服务期限.
- (4) 部长可以在宪报上宣布各职业, 各工业的雇员请年假时期和给年假的方法.
60F. 病假
- (1) 凡是雇员经过雇主付出费用去让委任的注册医生检查之后, 或如果病情严重或委任的医生不能及时找到, 或距离太远, 让其他注册医生或政府医生检查之后, 都有权享有有薪病假如下:
- (aa) 如果不须住院:
- (i) 每一历年十四日, 如果雇员受雇少过两年者;
- (ii) 每一历年十八日, 如果雇员受雇超过两年担少过五年者;
- (iii)每一历年二十二日, 如果雇员受雇超过五年者;
- (bb) 如果经注册医生或政府医生证明后, 必须住院者,可以每一历年享有一共六十日;
- (aa) 如果不须住院:
- 不过, 雇员每一历年有权得到有薪病假的总数是六十日
- 还有, 若注册医生或政府医生证明雇员的病情必须住院, 但因某些原因而没有住院, 在此节而言, 雇员是当没有住院.
- (1A) 雇员经过注册牙科医生证明之后也有权享受有薪病假.
- 不过, 第(1)款第(aa)和(bb)段的病假日数也包括是类病假.
- (2) 雇员生病没上工, 但其病假没有经过:
- (a) 注册医生或政府医生或注册牙医证明;
- 或
- (b) 有经过注册医生或政府医生或牙医证明. 但是没有在四十八个小时之内通知, 或意图通知雇主, 那天将被视为无雇主準许和没有充分理由之缺勤.
- (a) 注册医生或政府医生或注册牙医证明;
- (3) 雇主必须以平常工资率, 来付病假工资. 不过, 月薪雇员请病假而他该月工资没有因此减少, 他就算收到了病假工资.
- (4) 若雇员在产期或在工人赔偿法令或社会保险法令下受伤不能工作期间生病, 雇员无权领取有薪病假.
60G. (删除).
60H. (删除).
60I. 释义
- (1) 就此章和第九章而言:
- (a)”平常工资率”意指跟第二节工资定义相同, 不管是以月,星期,日,小时或件计算.但是不包括奖励金计划或在休息日,或公共假期,或补假工作工资;和
- (b) “小时工资率”意指平常工资率除正常工作小时.
- (1A) 月薪雇员的平常工资率将用以下公式计算:
- 月薪/26
- (1B) 周 薪雇员的平常工资率将用以下公式计算:
- 周薪/6
- (1C) 计算日薪, 或件算, 雇员的平常工资率是用本月总工作日数(日数不包括休息日,公共假期或补假)来除上月总工资(不包括奖励金计划,休息日,公共假期或补假工资).
- (1D) 在第60F节病假工资而言, 计算日薪或件算雇员的平常工资率, 是以日薪或件工的低薪来算.
- (2) 雇主可以在(1A),(1B)或(1C)采用任何公式, 方法来计算平常工资率, 只要该公式或方法所算出的平常工资率不会少过该小节所算者.
- (3) 在此节而言, 总监在收到雇主书面申请后, 可以以书面方式批準任何奖励金计划为获準奖励金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