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稅對象?如何知道是否符合資格?
在馬來西亞1967年的所得稅法下,徵稅對象是不分國籍、職業等,而是以稅務居民(tax residence)作為徵稅對象標準。
甚麼是稅務居民呢?不管你是不是馬來西亞公民,一年裡只要居留在馬來西亞的總天數182天或以上的有收入居民,他將符合稅務居民條件,成為馬來西亞政府徵稅的對象。
在這裡要說明一下,每個國家對稅務居民的居留天數或不同,請向居留國稅收局查明。
一般,居留天數的計算是最常困擾人的地方。例如:一名美國人在一年裡逗留馬來西亞的總天數達182天,他就符合大馬稅務居民的條件。
只要第一年或首次向稅收局報稅後,次年將自動視為稅務居民,被稅收局認定為徵稅對象。因此,一旦離開大馬到他國居留之前,就有義務主動去稅收局撤銷稅務居民的資格。免得被兩方或多方國家的稅收局認定為徵稅對象,同時收到多份報稅單。雖然徵稅原則建立在同一筆收入僅徵一次稅。
報稅和納稅(繳稅)有甚麼不同?
報稅是向稅收局呈報自己一年內所賺取的收入,包括薪金、傭金、產業收租、年終花紅等,但不包括銀行定存利息所得。
納稅則是當他的收入高於政府所規定的數額,就必須繳稅。因此,只要有收入就有報稅的義務,但因為個人所得高低不同,未必人人要納稅。
從2013年開始,當個人年收入(Yearly Income)達到RM34,456或月收入(Monthly Income)RM2,556或以上就得納稅。
您無需納稅,倘若:
‧工作少過60天
‧在大馬船運工作
‧年齡在55歲及領取養老金
‧接受銀行利息
‧獲得免稅股息
‧如果被徵稅,您需要填寫表格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