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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提呈公积金局修正案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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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今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2015年公积金局(修正)法案一读,以修改1991年公积金局法令(452法令)。

财政部在该修正案下,纳入了第55B新条文,凡会员到了55岁之后才缴付的公积金,都只能在60岁或其他的年龄方能提领公积金,并以部长颁布宪报的最高年龄为准。

此外,第49条文经修改后,也阐明假设雇主没有在规定的时限缴付雇员公积金,则必须承担逾期费。

该法案也把原本的第45条文,即如果雇主无法根据部长的规定的时限缴付雇员公积金,雇主必须承担根据第27条文下所规定的方式及计算法的应计红利,修改为“如果雇主没有在任何的规定时限缴付雇员公积金,雇主则必须根据由该局规定任何的方式及计算法来承担红利。”

该修正案也纳入了第59(1A)新条文,即凡是有意申请提领公积金的人士或会员一旦抵触第59(1)条文(提供不正确或伪造的资料及文件等),当局有权驳回有关申请,直至该人士或会员所面对指控获得法律解决为止。

与此同时,该修正案也纳入第69A条文,以同时采用1948年保护公共执法单位法令。

另外,在修改第70c条文下,该局有权允许非马来西亚籍会员在55岁时,提领所有的公积金。一旦提取所有公积金后,该会员将不在该法令下被视为雇员,除非向该局及雇主发出通知,表达要求要缴付公积金意愿。

此外,该修正案也在这452法令下,赋予“贷款”新的诠释,阐明贷款也涵盖伊斯兰教法融资。

(资料来自:http://www.kwongwah.com.my/?p=3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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